关于原告孙全才与被告李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关于原告孙全才与被告李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5:01:14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430号 |
原告孙全才,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抓,男,成年,汉族,住 原告孙全才与被告李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王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全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全才诉称:2011年1月28日,被告给其出具借据一份,后其多次催要该46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该4600元。 被告李抓未答辩。 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4600元。 被告未质证,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元月份之前,原告为被告拉砖,经结算,2011年元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载明:“证明欠到4600元,孙全才拉空心砖余肆仟贰佰元整,全才运费共款壹仟肆佰元。(李抓付壹仟元余肆佰元整)共欠肆仟陆佰元整。李抓,李胜利。2011、元、28号”。该证明条背面标注“不包括拉梨和你付款。李抓”。庭审中原告称李抓和李胜利系合伙关系,证明条上李胜利的名字系李抓所写,“不包括拉梨和你付款”是指其给李抓的老板李前进拉过梨,李抓应支付的钱中不包括拉梨的运费。 本院认为:被告李抓欠原告孙全才46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全才46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向 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晶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