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常胜盗窃一案一审
| 刘常胜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21:13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2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常胜,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常胜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常胜窜至兰考县张君墓镇刘步口村委叶庄村,将该村村民孔祥停的一辆红色“福田”摩托三轮车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民权县人和镇的高占军(已判刑)。摩托三轮车价值3200元。案发后,该摩托三轮车被追回退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常胜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常胜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常胜窜至兰考县张群墓镇刘步口村委叶庄村,将该村村民孔祥停的一辆红色“福田”摩托三轮车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民权县人和镇的高占军(已判刑)。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三轮车价值3200元。案发后,该摩托三轮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常胜当庭供述,2011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在兰考县张君墓镇叶庄村偷了一辆摩托三轮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民权县人和镇的高占军。 2、失主孔祥停的陈述,听到刘常胜说他偷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卖给人和姓高的了。 3、证人刘金平的证言,2012年八九月份,听刘常胜说他偷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卖给人和镇姓高的了。 4、证人高占军的证言,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其从刘常胜手里买了一辆福田三轮摩托车,当时付款1600元。 5、证人马清河、孔祥端的证言,邻居孔祥停的福田三轮摩托车在2011年5月份被人偷走了。 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盗三轮摩托车照片。 证明福田摩托三轮已退还失主孔祥停。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福田摩托三轮价值3200元。 8、刑事判决书,证明高占军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刑事处罚。 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常胜的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告人刘常胜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常胜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宗国 审 判 员 王利双 审 判 员 蔡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卫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