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景州、吴保利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辛景州、吴保利妨害公务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25:3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9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辛景州(又名州的),男,1978年3月6日出生。 被告人吴保利,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景州、吴保利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娟,被告人辛景州、吴保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5日上午,在民权县城关镇义乌批发市场内,被告人辛景州、吴保利等人明知是民权县公安干警正在抓捕网上在逃人员,当场对公安干警阻止抓捕行动,后在增援民警的协助下,才将网上逃犯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先亚、朱广阔、黄杏丽、刘业海、丁喜安、薛新星、 王耕宪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景州、吴保利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景州、吴保利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被告人辛景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吴保利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宗国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