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玲盗窃一案一审
| 孙俊玲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39:30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117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俊玲,别名索俊玲,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玲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孙俊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俊玲在龙塘镇浑西村仵XX电门市部内,盗窃仵XX红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900元。电脑折款2900元,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索XX的证言、失主仵X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俊玲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俊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 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