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平诉于冬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王政平诉于冬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18:35:58 |
| 山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山民二初字第00093号 |
原告王政平,男,53岁。 被告于冬霞,女,35岁。 原告王政平与被告于冬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政平、被告于冬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后双方均申请庭外调解,但至今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为上下楼相邻关系,2012年8月25日被告更换下水管重新装修其卫生间,告知原告说想把下水管全部更换,原告当天因要出差去北京,表示同意更换,并提醒其注意管子衔接,不要让漏水。9月10日,原告从北京返回家中洗澡后,被告找原告说浴盆下边漏水,因原告家没有人在家,下水管她没有更换。原告随后请工人扒开浴缸查看,发现是上下楼板之间的下水管锈透,被告提出一种方法是把原告卫生间地面全部扒开重新更换下水管,做好防水;另外一种方法是把浴盆彻底去掉,堵塞原有的浴盆下水管。9月21日原告出资500元请工人按其提出的把浴盆彻底去掉,堵塞原有的浴盆下水管进行施工。期间被告到现场看了以后说这里堵住了,其它管子再漏怎么办,当时场地清理完毕后原告又上门征求她的意见,她说那你继续干活吧。9月22日早上6点,被告又找到原告说浴盆下水管堵住了,面池下边的横向下水管滴水,她提出要原告卫生间全部扒开重新更换下水管,原告谈了自己的意见即更换横向下水管,她说那样不行,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9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说她家里的暖气管坏了,要更换暖气上下主管,在原告家接口,希望原告配合。原告主动赶回家中配合其施工,并负责了因其施工不当造成的原告家卫生间暖气管损坏更换的管子,配件及工钱100元。9月27日晚上原告回家,发现卫生间和客厅地面积满了水,经查看除厨房下水管还能用外,其余下水全部堵死,水是从卫生间地漏反冒上来的。当晚原告找到被告家,她说此事和她没有关系,也不让原告进入她家查看水管情况,说话很难听。为此原告请教了有关人员,答复是原告家下水管被楼下堵死了。10月27日,原告因家中下水不通致使客厅存积满水打110报警,110民警赵警官出警,赵警官带原告到303室被告家后,被告给原告说下水管被她堵死了并拒绝调解,而且原告现场查看原告家下水管并不漏水。她要求在原告家抬高卫生间地面,单独走水。随后原告又多次找其协商,她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协商。致使原告近3个月有家不能归,有房不能住。据此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前年和去年两年期间,原告王政平家经常往楼下渗漏水,有时整个客厅往下漏水,有时餐厅门头上、南卧窗头等处向下渗水,严重时向下滴水。后又陆续发现菜盆浴盆上方滴水。多次与原告联系,知晓其家中有人,却无回应。即便回应也推脱说是其楼上漏的水。去年8月20日开始,被告装修卫生间,更换主下水管,其中对原告的所有下水管清理、防漏、刷漆,耗费200余元。但未能解决其楼上漏水问题。其后针对原告解决问题的消极态度,被告曾提出由被告出资更换原告的下水管,购买马桶,以争取原告解决渗漏水的问题。后来原告做了简单的处理。但并未听取被告的意见,没有做关键的防漏工作,致使渗漏水问题任然存在。9月下旬,漏水已严重影响被告家的生活。被告再次与原告沟通协商,被告宁愿出资更换原告的下水管,给其购买马桶、面盆、浴盆等,以换取原告的配合与协助。终未达成协议。为了能生存下去,被告不得不堵死原告的下水管。原告说:“现场查看我家下水管并不漏水。”堵住了,当然不会漏水了。谁想了解原告下水管是否漏水,到现场认真查看一下下水管的现状就不难说明了。原告还说:“堵死下水管之后,发现卫生间和客厅地面积满了水,说是从卫生间地漏反冒出来的。”实际上原告家卫生间的地漏是不会冒水的,卫生间和客厅积水是原告故意放出来往楼下流的。被告应先对照自己,不要再往下渗漏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房产证一份,结婚证一份,证明房是原告的,李xx为原告的爱人。2、2012年8月25日和9月9日的火车票各一份,证明原告8月25日去北京,9月9日回来家。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举证。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政平与被告于冬霞为上下楼相邻关系,原告家在上,被告家在下,2012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开始装修卫生间,更换主下水管,9月下旬,被告以原告家有渗漏水现象,又不采纳被告的意见为由,堵死了位于被告家的原告家连接主排水管道的下水管,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诉讼中,原告明确排除妨碍即为开通下水管道、不能影响原告家的正常生活。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原告家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原告家通往被告家的下水管道的畅通,且根据该楼的结构等,无其它更合理的排水方式供原告家选择,故被告虽然提出原告家的下水管有渗漏现象,但被告可以通过让原告维修或更换下水管道等方式予以救济,被告堵死原告家下水道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冬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将其堵死原告家的下水道予以开通、不能影响原告家的正常生活)。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爱萍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徐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