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权威与李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关于孙权威与李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0:41:1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杞民初字第507号 |
原告孙权威,男,1992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松涛,杞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培,女,1990年6月20日生。 原告孙权威诉被告李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松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四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被告通过媒人要求见面钱26000元,当天原告给付24000元,其亲属给2000元,买礼包花款2700多元,双方订婚后,当天下午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又给被告200元。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很少接,信息也很少回,2012年5月份原告去见被告,被告也不见,就是见了也不怎么理原告,经媒人调解,双方婚约无法继续,但被告拒不退还所收彩礼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6000元。 被告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李××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农历正月四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26000元及部分礼品。订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婚约无法继续。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接受的彩礼款物。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调查被告之父李××及被告之兄李×的笔录和媒人李××当庭证言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见面钱26000元,事实清楚。因原告给付彩礼是为了促进婚姻的成就,现原、被告产生矛盾解除婚约,且被告接受的彩礼款数额较大,故被告应适当返还收受的彩礼款,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款应以18000元为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权威彩礼款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权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纠 伟 审 判 员 尹 飞 人民陪审员 尹景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