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架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汪架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1:43:09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34号 |
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架梁,男,1973年5月2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架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董德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架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晚,被告人汪架梁醉酒后驾驶豫BWH82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杞县城关镇建设路与振兴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从汪架梁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经开封市公安局血醇检验,乙醇含量为91.6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架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XX、黄XX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架梁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架梁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架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红卫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