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徐东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30:58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308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奎,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董德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徐东奎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67公里+40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对被告人徐东奎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东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东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东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东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东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份,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谢 均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