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俊龙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8 22:25:30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297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龙,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21时37分,被告人王俊龙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杞县金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杞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时,被杞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王俊龙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俊龙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俊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俊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份,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审 判 员 李玉莲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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