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鹏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 王新鹏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33:3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95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鹏,曾用名王书官,男,1970年1月9日出生。 辩护人翟亚鹏,系被告人王新鹏亲属。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鹏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鹏在明知自己对位于本市东城区车集路永淮小区二单元三楼东户的房产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采取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购房人施XX的信任,让其分三次支付购房款共计12万元。在房屋建成后施XX多次催促交房,王新鹏又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当得知该房产被他人处置后,王新鹏仍继续隐瞒,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施XX。案发后王新鹏共赔偿被害人损失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新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XX的陈述,证人施X等人的证言,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新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赃款全部退回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曹 娟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