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栓柱、马洪君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 王栓柱、马洪君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38:00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97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拴柱,曾用名王东,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人马洪君,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栓柱、马洪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栓柱、马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永城市黄口乡大刘庄村村民尹XX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拴柱、马洪君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能给尹XX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骗取尹XX之妻刘XX现金64000元。案发后王拴柱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栓柱、马洪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刘X、黄XX等人的证言,书证领条、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拴住、马洪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栓柱、马洪君在案发后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栓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马洪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曹 娟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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