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侠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李素侠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50:01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0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素侠,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5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素侠在永城市裴桥镇街西佳隆超市内,盗窃胡X包内现金1300元。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素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X的陈述,证人侯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素侠能够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素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素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13日止。所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成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