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现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侯现得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46:23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5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现得,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5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8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现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现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3日14时,被告人侯现得驾驶豫BH6680号轻型货车沿通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岗李乡北岗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行驶的郭广来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郭广来受伤,肇事后侯现得逃逸。经鉴定,郭广来之损伤为重伤。经认定,侯现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现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现得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侯现得已经赔偿被害人郭广来经济损失,郭广来对侯现得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现得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现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侯现得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侯现得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现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凤仙 审 判 员 陶思庄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