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杨XX与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51:12 |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武民东初字第00136号 |
原告杨XX,女,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平顺,男,50岁,汉族。 被告徐XX,男,2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仁庆,武陟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