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小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代小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8:59:35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48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小松,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小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代小松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通许县通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代小松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小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代小松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小松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代小松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代小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小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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