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明、李方江与被告申珍珍、申久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原告李明明、李方江与被告申珍珍、申久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17:55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民民初字第974号 |
原告李明明,男,1989年5月3日出生。 原告李方江,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申珍珍,女,1990年出生。 被告申久新,男,1963年出生。 原告李明明、李方江与被告申珍珍、申久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时,邮件被退回,经民权县林七派出所户籍查询,民权县林七乡王庄村无二被告户籍信息,本案无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明明、李方江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2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海涛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