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集平与李若彦离婚纠纷一案
| 陈集平与李若彦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18:14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955号 |
原告陈集平,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若彦,女,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集平与被告李若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77年8月4日在西平县谭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生气、吵架,我们已分居十年有余。十年间,被告对我生活不予照顾,特别是我生病住院期间她从来不问一声,也不上医院看一次,我们平时谁也不理谁,她退休后,天天不着家,以前为了孩子和工作,我一忍再忍。现在,我已60有余,身体状况更是每况愈下,特别是晚上发病的时候,身边没一个人照料,实在是忍无可忍,我于2011年年底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后,在子女、亲朋的劝 说下,我无奈撤诉。2012年我因病多次住院,她没去医院看过一天,直到2012年10月,我在郑州做手术,术后在西平无人照料,儿子把我接到驻马店继续治疗,被告总共在驻马店三、四天的时间,给我吵架两次,我现在身患各种疾病,就是她长期给我精神上的痛苦折磨造成的,日子无法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现在我们都已退休,一家人和睦相处,好好的过日子。快快乐乐的生活直到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8月4日在西平县谭店乡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三个儿子,都已成年。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结婚已三十多年,在这些岁月里,共同哺育三个儿子也已成人成家,生活中偶有不和,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目前,夫妻双方年事已高,正是互相关爱,互相扶助之时,况且被告也表示愿与原告重归于好,所以对原告的诉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集平与被告李若彦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宗 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胜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