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静与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万静与王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2:25 |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源民二初字第5号 |
原告万静,女,30岁。 被告王凯,男,30岁。 原告万静与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静,被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静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自由恋爱,2010年12月24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生育一子(未取名),现由女方抚养。因2011年被告无所事事,经常人间蒸发去会异性朋友,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2年原告怀孕期间遭家庭暴力,被告将原告打致耳膜穿孔,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被告不履行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凯辩称,对起诉的实事认可,但所谓与异性朋友会面,仅仅是普通朋友一起吃饭,且并没有原告联系不上被告的情况发生。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相识,2010年12月24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12日生育一子(未取名),原告孕期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生产后具状起诉,请求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多做沟通,在遇到问题时以包容和忍让的态度共同面对,共同构筑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现婚生子尚年幼,正需要家庭温暖和父母亲情,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但同时也应体谅被告,多做换位思考,被告更应当为改善夫妻关系调整心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万静与被告王凯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万静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智勇 审 判 员 何建军 审 判 员 孟哲昱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颜利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