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徽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樊徽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22:53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12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徽,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徽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樊徽受“巴黎春天”影楼指派为永城市顺和镇李大庄村李XX的婚礼进行录像。在熟悉婚礼现场环境时,乘周围无人之机,樊徽将被害人朱X放在堂屋东间卧室沙发上的蓝色挎包内的3000元现金盗取。朱X报警后,上述现金被民警当场从樊徽身上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李X、李XX、高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现场说明及搜查笔录,物证照片,书证抓获经过、领条、被告人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盗赃款已被追退,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徽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