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现全盗窃罪一案
| 牟现全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33:07 |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二七刑初字第343号 |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现全,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8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 000元,2012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现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吉利多、被告人牟现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牟现全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南四环交叉口,乘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经估价价值1410元)盗走。同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在本市二七区沿河路将被告人牟现全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牟现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盗赃物发票及合格证、扣押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相关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荆某某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现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牟现全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1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牟现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牟现全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现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期间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 燕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