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滥伐林木一案

文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43
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滥伐林木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09:38:59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金威,男,1979年10月11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小利,男,1981年10月8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2月6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被告人段金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其承包的王家场林场东坡的山林进行砍伐。在砍伐期间,被告人王小利明知段金威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帮助段金威将其承包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35.660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35.660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在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加、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段金威、王小利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金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小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红宇

                         审 判 员 殷长河

                         代理审判员 王纪锋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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