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福利因与被上诉人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上诉人高福利因与被上诉人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0:0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80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利,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锋,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劲颖,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艳辉,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福利因与被上诉人程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福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锋、申劲颖,被上诉人程艳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退还高福利。 审 判 长 成 锴 审 判 员 刘富江 审 判 员 刘红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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