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渭彬与被上诉人张爱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孔渭彬与被上诉人张爱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5:01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鹤民立终字第5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渭彬,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叶,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孔渭彬与被上诉人张爱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孔渭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淇滨区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淇滨民初字第1583-1号民事裁定,驳回孔渭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孔渭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孔渭彬上诉称:孔渭彬2010年9月从中国联通鹤壁市分公司调到安阳市分公司工作。2011年3月,由安阳市分公司派到林州市联通公司工作,且在该公司职工宿舍居住,因此,林州市应为孔渭彬的经常居住地。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孔渭彬上诉所述仅是其工作关系的调整,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林州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孔渭彬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涛 审 判 员 贾敬科 审 判 员 苗国庆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连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