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晓东危险驾驶一案

文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44
被告人贾晓东危险驾驶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19 09:43:57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驿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晓东,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贾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5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贾晓东酒后驾驶豫QJX708小型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由北向南,行至中华路与建新街交叉口北20米处时,与被害人田某霞停放在路边的豫QN6772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贾晓东驾车逃逸,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贾晓东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0.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晓东赔偿被害人田某霞损失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霞陈述、证人白某超、张某红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视频资料、收条、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晓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晓东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晓东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晓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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