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新军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卢新军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09:50:04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刑终字第43号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卢新军,又名卢小军,男,1973年3月1日出生。 辩护人卫慧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卢新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了(2013)济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新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新军谎称其开发房地产,愿意低价向被害人姚X玲出售房屋,自2012年7月份至12月期间,以各种理由骗取姚X玲现金共计10万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X玲的陈述,证人李X萍、卢X江、王X兴、燕X贵、卢X侦等人的证言,欠条,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认为,卢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卢新军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卢新军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1、被告人卢新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2、对被告人卢新军的违法所得100 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卢新军上诉称其没有隐瞒身份,也没有承诺过向被害人低价出售房屋,所有借款均承诺有利息,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卢新军上诉提出的“其没有隐瞒身份,也没有承诺过向被害人低价出售房屋,所有借款均承诺有利息,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关于被害人为何在卢新军一次次的提出借钱后,被害人都借给其的原因,卢新军供述是因为被害人当时想买房,其欺骗被害人其承包有工程可以便宜点,但需要十万元的首付,被害人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才作为首付一次一次给其钱。该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上诉人辩称是借款且有利息,本案是民事纠纷的辩解也得不到借条的印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卢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淑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