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吴树立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01:18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43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树立,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树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树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树立酒后驾驶皖K3F916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沿通朱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广高速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吴树立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树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树立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树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吴树立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树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