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1:53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24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振国,化名满仓,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2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世斌,化名小青,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同年4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新胜,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1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蜀山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萧山区看守所),同年4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24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李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3月4日晚,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伙同许玉定(曾用名许玉平)、祁相黄等六人驾驶豫B51010红色面包车,豫B26738蓝剑牌客货车及飞彩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尉氏县境内,从胡国太的货车上扒窃玉米种10余包,价值2500元。2、2006年3月15日晚,被告人许振国伙同王世斌、魏新胜、许玉定、祁相黄等六人驾驶上述车辆窜至通许县境内,从郭四峰的货车上扒窃小麦14包,价值1764元;当日晚又从徐本秋的货车上扒窃麸皮25袋,价值1316元;次日晚又从袁传发的货车上扒窃特二粉50袋,价值1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振国认为其没有参与第一起犯罪事实,并对第二起犯罪事实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王世斌、魏新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不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06年3月4日晚,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伙同许玉定、祁相黄(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六人驾驶豫B51010红色面包车,豫B26738蓝剑牌客货车及飞彩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尉氏县境内,从胡国太的货车上扒窃玉米种10余包,价值2500元。2、2006年3月15日晚,被告人许振国伙同王世斌、魏新胜、许玉定、祁相黄(以下三起犯罪事实四人均已判刑)等六人驾驶上述车辆窜至通许县境内,从郭四峰的货车上扒窃小麦14包,价值1764元;当日晚又从徐本秋的货车上扒窃麸皮25袋,价值1316元;次日晚又从袁传发的货车上扒窃特二粉50袋,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其他相关书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振国、王世斌、魏新胜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扒窃其他行驶中车辆上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许振国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但是有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王世斌、魏新胜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振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世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魏新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许振国的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王世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魏新胜的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凤仙 审 判 员 陶思庄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小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