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军强与被告汤本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成军强与被告汤本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5:27 |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济民一初字第934号 |
原告成军强,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本动,男,成年,汉族。 原告成军强与被告汤本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其工资6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6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6月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6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曾给被告打工,到2011年6月1日结算,被告欠原告6000元。 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被告欠原告工资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 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资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本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军强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庆 九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