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鑫因与被上诉人梁文娟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乔鑫因与被上诉人梁文娟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7:4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155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鑫,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娟,女,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文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乔鑫因与被上诉人梁文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素平、被上诉人梁文娟的委托代理人刘长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回乔鑫。 审 判 长 崔航微 审 判 员 成 锴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