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泽平诉被告陈存岭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何泽平诉被告陈存岭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19:00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通民初字第1013号 |
原告何泽平,男,2004年5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何满云,女,1968年8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兵、徐承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存岭,男,1950年1月25日生,汉族。 原告何泽平诉被告陈存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泽平诉称,我是何满云与陈存岭的非婚生子,我于2004年5月21日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何满云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现由于我母亲无力一人抚养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450元,9年共计48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存岭辩称,孩子2004年出生,是我和何满云的孩子并且一直跟着何满云生活都是事实,之前说好的给孩子抚养费12万元,后来给了15万都多了,通过银行给她打的款。抚养费应该出,但我现在真没有经济能力了,年纪也大了。要不孩子让我养,18岁之后孩子想跟着谁跟着谁。 审理查明,原告何泽平于2004年5月21日生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村,现年9周岁,系何满云与被告陈存岭的非婚生子,一直跟随其母何满云共同生活。现原告何泽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存岭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450元,9年共计48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身份证明,何泽平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何泽平尚年幼,现跟随其母一起生活,被告陈存岭作为原告何泽平生父,理应承担相应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被告陈存岭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其生活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的30%支付原告何泽平的抚育费从2013年6月至其满18周岁止,即20317.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存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何泽平抚育费20317.32元; 二、驳回原告何泽平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被告陈存岭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何泽平法定代理人何满云承担591元,由被告陈存岭承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国强 审 判 员 张少宇 人民陪审员 娄渊新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