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农场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 周农场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2:15 |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驻法执字第85号 |
案外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红沙镇网枝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雷,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农场,又名周雍文,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本院在执行周农场行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案外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的处刑对象是被告人周农场个人,财产刑的执行应限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案外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公司法人,名下财产与周农场无关。对周农场执行财产刑,却处分案外人的财产,于法无据;二、刑事判决查明,周农场在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曾指令将交易款项2000万元汇入申请人账号,但判决进一步查明这些款项又陆续转出,这表明申请人并未取得非法收入。仅以汇款的事实即将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终止本案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周农场个人开办的。 2、三亚蓝月湾酒店公寓是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投资6500万所兴建。 本院认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系周农场个人开办,公司资产归个人。而三亚蓝月湾酒店公寓是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投资6500万元兴建的。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三亚蓝月湾酒店公寓是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综上,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终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琳 璘 审 判 员 刘 超 代理审判员 谭 清 华
二0一三 年七 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国 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