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文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任文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4:14 |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文刑初字第208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文东,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日20时16分,被告人任文东无证醉酒驾驶未正常登记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安阳市彰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西门路口南30米处时,与被害人董某某驾驶豫EDX118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任文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文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任文东关于其醉酒后驾驶豫E3365A号二轮摩托车在彰德路大西门路口南30米处与一辆轿车发生追尾的供述、被害人董某某关于其驾驶豫EDX118号轿车在彰德路大西门路口南30米处等候红绿灯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追尾的陈述、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被告人任文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mg/100ml的血醇检验单、被告人任文东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任文东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及其二轮摩托车公安网查询不到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任文东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文东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任文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文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在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达成协议,被告人任文东一次性赔付被害人董某某2 000元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东醉酒后无证驾驶未正常登记机动车辆,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文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文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金 书 代理审判员 王 瑞 霞 人民陪审员 付 丽 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晓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