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克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孙克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8:55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55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克,男,1968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2013年3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3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志鸿,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侯雪莹,上蔡县聋哑学校教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克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克及其辩护人邱志鸿、翻译人侯雪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克窜至上蔡县蔡沟乡蔡沟村被害人刘怀洋店内,将刘怀洋店内的两桶5升装“金龙鱼”牌食用油盗走。当孙克将盗来的食用油往其摩托车上放时,被刘怀洋发现,刘怀洋遂对孙克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孙克将刘怀洋殴打致伤。经鉴定,刘怀洋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评估两桶食用油价值人民币132元。 被告人孙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克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孙克是聋哑人,家庭生活困难,且需要抚养三名有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及82岁的母亲,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孙克骑着自己的红色两轮摩托车窜至上蔡县蔡沟乡蔡沟村被害人刘怀洋店内,将刘怀洋店内的两桶5升装“金龙鱼”牌食用油盗走。当孙克将盗来的食用油往其摩托车上放时,被刘怀洋发现,刘怀洋遂对孙克进行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孙克将刘怀洋殴打致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怀洋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桶食用油价值人民币13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克的供述,2013年2月28日11时,他骑着自己的两轮红色摩托车到蔡沟乡一家门市部,偷了别人两壶油、五袋洗衣粉、一双童鞋、一个盒子,一个年轻人发现他偷油后,出来抱着他,他打了年轻人后就骑着摩托车跑。跑的过程中他摔到了沟里,那个年轻人去抓他,他打了那个年轻人就跑。跑到崇礼街时被警察抓住,他把抓他的年轻人的脸打伤了。 2、被害人刘怀洋的陈述,2013年2月28日上午,他在自家开的粮油店干活。11点钟的时候,他看见一个40多岁的男子在他家北边门店掂着两桶食用油往外跑,他问那个人掂油干什么,那个人不说话,把两桶油放在摩托车上骑着摩托车要跑,他上前抱住那个男子,男子用手抓他的脸,用拳头打他,他紧抱住那个男子,并喊人抓小偷。这时,他邻居任国林听见后就往他所在的方向跑,那个男子看见有人来就骑着摩托车往北边跑,他被那个男子拖着跑了100多米时,男子挣脱了他,后来男子连人带着摔在了路边的沟里,他赶紧去抓那名男子,男子对他拳打脚踢,任国林这时也赶过去帮忙,男子把自己的腰带抽出来对他们比划,他们不敢靠近,男子向北边跑了,他和任国林没有追上,任国林打电话报了警,警车过去后,任国林、刘长路、刘金建坐上警车一起去追那名男子。他被盗的物品是两桶食用油价值132元,他的鼻子、额头、左眼角被男子打伤了。他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孙克的刑事责任。 3、证人任国林的证言,2013年2月8日11时,他看见刘怀洋在家门口抱着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男子的摩托车上放着两桶食用油和一个编织袋。男子用拳头打刘怀洋,他听见刘怀洋喊抓小偷,就跑过去帮忙。男子看到他后就发动摩托车拖着刘怀洋往北跑,他在后面一直追,追到一个红绿灯路口向北100米处,男子把刘怀洋甩掉了,接着男子骑的摩托车滑了一下,连人带着都摔到了路边的沟里。刘怀洋下去抓住男子的衣服,男子用拳头打刘怀洋,他准备下去帮忙的时候,男子抽出自己的皮带,前后抽动,不让他靠近。随后,男子翻过沟向北面跑,他在后面追了一段,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到后,他和刘长路、刘金建坐着警车追那名男子。途中,刘高成告诉他们男子向崇礼方向跑了,他们配合警察抓住那名男子并送到了蔡沟派出所。他看到刘怀洋的脸上、鼻子上有血痕。 4、证人刘高成的证言,2013年2月28日11时,他听说刘怀洋家被盗,偷东西的男子往北边跑了,他就去帮忙抓小偷。他看见任国林和刘怀洋在追一个人,那个人穿着棕色的上衣,他就骑摩托车往北边追赶。在蔡沟乡交警队门口,男子跳上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三轮摩托车,他骑着摩托车跟在后面,他看见任国林和刘怀洋没有追上来,他自己不敢上去抓,就一直跟着。他跟刘长路联系,告诉他们男子所在的位置。随后,蔡沟派出所的民警带着任国林、刘长路、刘金建赶到,把那名男子抓获并带到了蔡沟派出所。 5、证人刘金建的证言,2013年2月28日11时,他听说任国林在追小偷,他也跟了过去。他看见任国林的时候,小偷正在往北边跑。这时,蔡沟派出所的民警开车过来向任国林了解情况,任国林告诉民警小偷往北边跑了,刘高成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追。他和刘长路、任国林一起跟着蔡沟派出所民警一起追那名小偷,路上刘长路和刘高成打电话告诉他们小偷的位置。他们追到崇礼街上的时候找到了刘高成,他们配合蔡沟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那名小偷并送到了蔡沟派出所。 6、证人刘长路的证言,2013年2月28日11时,他听任国林说开粮油铺的刘怀洋家被小偷偷了,他和刘怀洋没有追上。派出所的民警到后他和任国林、刘金建坐着警车去追小偷。在警车上他听任国林说小偷是一个穿棕色上衣的40岁左右的男子,并且把刘怀洋打伤了。在他们追赶小偷的途中,刘高成打电话说他正骑着摩托车往崇礼方向追赶小偷。在崇礼乡崇礼路口,他们见到了刘高成。他们和蔡沟派出所的民警一起抓住那名小偷,把小偷带到了派出所。 7、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技学技术室公(上)伤鉴(法)字(2013)4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3)0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两桶金龙鱼食用调和油价值132元,被害人刘怀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克被抓获的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孙克系听力、言语残疾,残疾等级是一级。 10、上蔡县崇礼乡孙庄村委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实孙克家中共有8口人,其中4人为残疾人。秦娜系孙克妻子,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二级;孙永辉系孙克长子,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二级;孙瑞瑞系孙克女儿,智力残疾,残疾程度一级。孙克母亲方英现年82岁,次子孙龙辉现年17岁、三子孙建辉现年8岁、次女孙孟杰现年9岁。家庭生活困难,是国家级重点扶贫、照顾对象。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克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行为既遂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克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克系又聋又哑的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克犯抢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史 瑶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