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布吕诈骗一案
| 被告人叶布吕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26:17 |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驿刑初字第272号 |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布吕,女,1975年2月5日出生。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布吕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起、被告人叶布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叶布吕经他人介绍在河南省遂平县阳丰乡罗李村委小庄以和被害人赵某结婚为名,骗取赵伟现金人民币39000元,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趁赵某不备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布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金某海、孙某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布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3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叶布吕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布吕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布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布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布吕的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红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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