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娇霞、赵新合、武彦平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闫娇霞、赵新合、武彦平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0:03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汝刑初字第26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姣霞,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新合,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彦平,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娇霞、赵新合、武彦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娇霞、赵新合、武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姣霞、赵新合、武彦平,利用其分别担任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包装分厂发货员、包装车间装车班班长、负责门岗查验出门证工作的工作便利,经预谋后,于2013年4月21日上午,采取由闫姣霞负责发货、寻找买家,赵新合提供水泥袋并装运水泥,武彦平在公司门岗处放行的方式,将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以每吨215元的价格偷卖15吨。4月23日上午,被告人闫姣霞、赵新合、武彦平又利用上述方式将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以每吨215元的价格偷卖45吨。两次共得赃款12900元,其中赵新合分得8100元,闫姣霞分得3600元,武彦平分得1200元。经查,该60吨水泥共价值13200元。案发后,赃款追退被害单位。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武彦平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闫姣霞、赵新合、武彦平的供述;证人杨X、商X、鲁X、鲁XX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姣霞、赵新合、武彦平身为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彦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及时退还赃款,庭审中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赃、退赃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姣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赵新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武彦平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国 强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