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2:29 |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铁中民终字第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栓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庄,男。 委托代理人赵亮,男。 上诉人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广莅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广莅公司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郑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昌广莅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建伟,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怀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郑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60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波 审 判 员 王建平 代理审判员 梁新峰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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