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玉华诉被告陈永离婚纠纷
| 原告孙玉华诉被告陈永离婚纠纷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3:02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1657号 |
原告孙玉华,女,1978年1月20日生。 被告陈永,男,1983年10月5日生。 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陈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玉华诉称,原、被告在郑州打工认识,于2009年3月5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11日生育女儿陈梓雯。在原告生下女儿8个月时,被告因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原告才知道被告在与原告认识前,曾因诈骗罪被判过有期徒刑2年,被告属累犯,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自入狱至今已2年半时间,照顾及抚养孩子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原告一人身上,现在孩子已将近3岁半了,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后原告又得知被告诈骗的钱财全部给了另一个女的。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让原告彻底失去了被告从监狱服刑回来再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陈梓雯,抚养费自理,自愿放弃婚前及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陈永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孩子太小,离婚对孩子不好。如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没有经济能力,被告父母还年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郑州打工认识,于2009年3月5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11日生育女儿陈梓雯。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2013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陈梓雯现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较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无法直接抚养婚生女陈梓雯,原告要求抚养陈梓雯,自理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并不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陈永离婚; 二、婚生女陈梓雯由原告孙玉华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冉满仓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