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彬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潘海彬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2:22 |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通刑初字第269号 |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海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海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海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海彬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K0006的银灰色面包车沿通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通许县韩庄三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潘海彬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海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海彬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海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海彬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海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海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郝善林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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