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鸿燕与被告李明宽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马鸿燕与被告李明宽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2:31 |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牟民初字第2018号 |
原告马鸿燕,女,1988年4月5日生。 被告李明宽,男,1986年11月2日生。 原告马鸿燕与被告李明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鸿燕、被告李明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鸿燕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8月16日生育女儿李薇轩。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三天一大吵,每天一小吵,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薇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且一次性全部付清。 被告李明宽辩称,双方感情还可以,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16日生育女儿李薇轩。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约两年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应该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现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鸿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鸿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冉满仓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