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耀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39:50 |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汤少刑初字第62号 |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耀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耀军与被害人吴希军在汤阴县原斌祥酒店梦登场KTV大厅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李耀军用拳头将吴希军面部、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吴希军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耀军于2013年3月20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李耀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外,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耀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岚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