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同军、赵铁连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吕同军、赵铁连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47:50 |
|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济中刑终字第38号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同军,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 辩护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进财,曾用名宋保国,男,1965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吴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铁连,又名赵小连,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牛治国,又名小牛,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利强,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93号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吕同军、赵铁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吕同军、赵铁连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新审理。济源市人民法院对宋进财犯盗窃罪,牛治国、李利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与吕同军、赵铁连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合并审理,于2013年5月9日作出了(2012)济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吕同军、宋进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同军和宋进财与被害人刘X飞同在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老玻璃厂“六机窑”院内从事生产经营。吕同军、宋进财见刘X飞经营的废旧铜线生意利润较大,遂预谋盗窃刘X飞存放在老玻璃厂“六机窑”仓库内的废旧铜线。为实施盗窃,宋进财联系了具体实施盗窃的被告人赵铁连;吕同军购买了用于作案的手电筒、三环锁等物品,让赵铁连购买了用于作案的两个手机卡,并联系作案需要的装卸工人及收赃的买家。 2010年8月21日,吕同军用新购买的电话卡联系好西安一个买家,并让赵铁连与对方联系,准备8月22日晚上实施盗窃,为此吕同军联系了装卸工人。8月22日晚上,赵铁连带着其在西安找来的卡车到达济源后,与吕同军电话联系,吕同军称其妻子生病正在医院不能装车,当晚未实施盗窃。8月23日吕同军将作案用的门锁给了宋进财,并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联系了洛阳的买家即被告人牛治国,并将手机卡及牛治国的手机号码交给了宋进财。 2010年8月24日,宋进财用手机指示赵铁连与洛阳收赃的人员联系,赵铁连在洛阳市区找好用于作案用的卡车,当晚赵铁连带着卡车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老玻璃厂“六机窑”仓库存放废旧铜线的地点,并联系装卸工人将重约4吨的铜线盗走。8月25日早上,赵铁连将铜线拉到洛阳之后,通过牛治国介绍,将所盗铜线卖给被告人李利强,得赃款4万元。李利强在购买铜线的当日将铜线以每吨19 7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孟怀。 2010年8月25日,刘X飞报案称仓库内的铜线圈被盗走约13吨,损失45万元左右。2010年9月27日,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济源市公安局的委托,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和市场调查资料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被盗废旧铜丝4.12吨进行鉴定,经鉴定,按照每吨废旧铜丝52 000元的价格,被盗铜线4.12吨共价值214 240元。 案发后,牛治国、李利强共退出赃款150 000元,赵孟怀退出30 000元。180 000元赃款已全部发还给刘X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吕同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8月中旬,其与宋进财预谋盗窃同一院子生产经营的刘X飞仓库的铜丝,并决定二人不具体实施,原有手机号也不用,另找一人实施盗窃。由宋进财联系具体盗窃的人,由其购买两个手机卡、一把锁、两个手电筒,并联系买家和装卸工。后其在沁阳购买了上述物品。后二人找到了赵铁连,当晚三人一起到玻璃厂刘X飞的仓库让赵铁连认地点。次日,其将准备的手机卡、手电筒、钥匙及装卸工的电话给了赵铁连,又让赵铁连到沁阳柏香买了两张手机卡用于作案,其和赵铁连各拿一张卡,后其用新卡联系西安的买家,并将电话给赵铁连,让赵到西安与买家见面,约好8月22日晚上盗窃。8月22日其与装卸工人联系晚上到玻璃厂后院装货,但晚上因其妻子生病其去了医院,11时许赵铁连与其联系,其称在医院就关了手机。8月23日下午,宋进财找到其,其表示不再参与此事,宋进财让其将买的锁给他,其又用新手机卡联系了洛阳的买家,并将联系方式和手机卡交给了宋进财。几天后,宋进财告诉其东西拉洛阳了,但被对方黑吃黑。其没有分得赃款。 2、被告人赵铁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吕同军和宋进财找到其,宋进财让其到玻璃厂院内帮其拉一车铜线渣给他卖了。那天夜里吕同军和宋进财带其去玻璃厂看地点,从玻璃厂出来后,吕同军开车,二人告诉其装完货后走什么路线。第二天吕同军让其沁阳柏香买了两张手机卡,其和吕同军各一张用于联系。后给其一张装卸工的名片、两个手电筒、一把钥匙,让其去西安与买家联系。第二天其在西安找了一辆货车返回济源,与吕同军联系,吕同军称其妻子在医院,不能拉货,让把车打发回去。又过了两天,宋进财让其到洛阳找买家,并让其在洛阳找一辆货车,当晚回到济源后,其按宋进财给的电话联系了四个装卸工,到厂里后其用钥匙打开车间门,开始让装卸工装车,装车中间其打的回家休息了一会。车装好了,其给宋进财打电话,宋进财说货是偷的,让把货卖了。后其将货拉到伊川,过磅后铜丝有4吨多,以4万元的价钱卖给了一个姓牛的人。 3、被告人宋进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济源市老玻璃厂“六机窑”院内从事压铁球生意,其知道吕同军伙同赵铁连将其铁球厂北边仓库内的铜丝盗走了。2010年8月份吕同军曾多次向其提出盗窃铁球厂北边仓库内的铜丝,其均未答应。期间有一天,其和吕同军在思礼一饭店吃饭时,其联系了朋友赵铁连,吕同军吃饭时想对赵铁连说偷铜丝的事,被其阻止,后其喝多了,不知道吕同军和赵铁连如何说的。过了十几天,其碰到赵铁连,赵铁连对其说他和吕同军将玻璃厂后边仓库的铜丝盗走了,收赃的人黑吃黑,没有付钱。 4、被告人牛治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洛阳市安乐镇洛阳桥南路东旧家具市场开了一个“小牛旧货回收”店,其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回收废旧金属的信息和电话。2010年8月底的一天,一个陌生男子与其电话联系,说想卖铜丝,其让对方将东西拉过来,后其和专门回收废旧金属的李利强进行了联系。第二天8时许,一个男子将铜丝用一辆大货车拉到其处,是很细的发黑的铜丝,有渣质,约4吨左右,李利强看后决定要,一起到伊川将铜丝卖给了赵孟怀。 5、被告人李利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牛治国与其电话联系称济源有一车废铜线要卖,第二天8时许,牛治国打电话说货到了,其到洛阳见是一辆大货车拉的废旧铜线,就一起到伊川将货卖到赵孟怀,过磅后约4吨多一点,每吨1万元,其拿了2万元,又从赵孟怀处预支2万元,共4万元,由牛治国付给济源的男子。赵孟怀在家里化验完样品后,以每吨19 700元的价格将废旧铜线买走,共付给其77 800元,除去其支付的4万元外,其分得12 600元,牛治国得25 200元。 6、被害人刘X飞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31日其从安徽拉了40吨带渣铜线圈,存放在老玻璃厂仓库内分拣,8月25日早上,发现仓库内的铜线圈被盗走13吨左右,损失总价值约45万元左右。捡好的铜线以每吨56 000、57 000元的价格出售。 7、证人牛X廷(被告人牛治国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7时许,李利强和牛治国找其押一辆卖铜丝的货车去伊川赵孟怀家,以2万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了赵孟怀,共4吨,卖了七万多元。 8、证人赵X怀的证言,证实其在洛阳市伊川县经营一家废品有色金属回收站,2010年8月底的一天,李利强等人将一卡车的铜线拉到其院内,其取样实验后,得出每吨货能提出四百公斤铜,便以每吨19 700元的价格将废旧铜线买走,货总重量为4.1吨,算账扣除0.15吨灰,其付给李利强77 800元。后其将货以每吨20 500元的价格卖给南方的一个收货人。 9、证人邓X军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24日下午,有人与其电话联系,说晚上10时玻璃厂有装卸活。晚上11时许,其让杨臣意、于兰、张小根到商贸城光明家具店门口等,到玻璃厂干活。 10、证人杨X意、于X、张X根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24日下午,有人与邓X军电话联系,说晚上10时玻璃厂有装卸活。当晚11时许,邓X军与三人联系,后三人及于兰的父亲于文祥四人到商贸城光明家具店门口,四人跟着货车进入老玻璃厂的一个院内,仓库门是开着的,货车上的两人让四人将铜线装车,仓库内没灯,用两个手电灯照着铜线装车,废铜线是一圈一圈互相扯在一起,非常脏,共付装卸费350元。 11、证人白X民的证言,证实其以运输为业,2010年8月24日中午1时许,一个男子与其联系让其到济源拉铜渣。当晚7时许,该男子告知其到济源玻璃厂拉铜渣。其开车和该男子从吉利、坡头往济源去,于11时许到,在济源西环的一个家具广场,该男子联系了装卸工人,到玻璃厂内一仓库装车,安排完后该男子离开,过一会其又过来和工人谈工钱,把工钱给其后该男子又离开了。约两个小时工人将车装满,该男子给其打电话问装好没有,并说其在家具广场处等。之后他们沿原路返回洛阳,把货拉到洛阳安乐镇一旧货市场,有几个人看过货后,又将货拉到伊川,卸在伊川一收铜的院内。其得了1 200元运费。 12、辨认笔录,证实赵X怀辨认出李利强就是卖给其铜线的“小李”。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牛治国、李利强、赵孟怀退出赃款18万元,已全部发还给刘X飞。 14、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废旧铜丝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4.12吨铜丝的价值为214 240元。 1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16、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7、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铁连、宋进财的劣迹、前科情况。 18、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吕同军、赵铁连、宋进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138 400元,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利强、牛治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财物价值有误,该院予以变更。关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价格鉴定结论中鉴定的数量及价格不符合客观情况,应当按4.1吨计算,并按40%的出铜率计算被盗赃物的价格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赵铁连、牛治国、李利强的供述及证人牛X廷、赵X怀的证言可以证实被盗铜线的重量约4吨,系带渣铜线圈,且关于被盗铜线的价格,根据受害人刘X飞报案称丢失的废旧铜线为13吨,损失45万元计算,每吨铜线的价格为3.46万元,按被盗铜线4吨计算,被盗铜线价值138400元,因此鉴定机构以废旧铜丝的价格予以鉴定不客观,该价格鉴定结论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吕同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吕同军在犯罪准备阶段放弃了犯罪,是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吕同军为实施盗窃事先与宋进财预谋,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8月22日虽其因其他原因未实施盗窃,但其并未主动放弃犯罪,而是将作案工具于8月23日交给宋进财,并积极联系销赃人员,其行为并非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赵铁连辩称其在实施盗窃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盗窃,其在铜线装好后与宋进财联系时才知道铜线是盗窃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吕同军、赵铁连的供述均能证明吕同军、赵铁连、宋进财为实施盗窃事先预谋、踩点,并联系销赃,同时结合证人杨X意、邓X军、于X、张X根、白X民的证言均能证明赵铁连到现场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宋进财及其辩护人辩称宋进财未参与盗窃,其无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吕同军、赵铁连的供述均能证明宋进财为实施盗窃事先预谋,并联系具体实施盗窃人员,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赵铁连系在吕同军和宋进财的授意下进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铁连、宋进财有劣迹、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吕同军、牛治国、李利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牛治国、李利强案发后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吕同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 000元;赵铁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宋进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 000元;牛治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李利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吕同军上诉称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是从犯,盗窃数额应以赵铁连销赃所得4万元认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宋进财上诉称其没有参与盗窃,其无罪。 二辩护人意见同上诉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关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吕同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吕同军的行为应认定犯罪中止,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宋进财及其辩护人提出“宋进财未参与盗窃,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该意见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一审判决已给予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未予采纳。本院认为,一审对此辩解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关于吕同军提出及辩护人提出“盗窃数额应以赵铁连销赃所得4万元认定” 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支持。 本院认为,吕同军、赵铁连、宋进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138 400元,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利强、牛治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纪玖 审 判 员 刘 强 审 判 员 郝小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