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林犯盗窃罪一案
| 苏高林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0:59:39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高林,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高林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郭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晚,被告人苏高林在柘城县工业园区万昌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二楼楼梯左侧第二个房间内盗走赵路明黑色佳能牌照相机一个,价值1200元,大众牌钥匙(带遥控器)一个,价值600元。 2013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高林在柘城县城关镇长乐西路80号孙国华家二楼卧室内,盗走孙国华女婿梁华军黑色平板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914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内有现金2000元及两张银行卡。 2013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苏高林在柘城县城关镇民主西路9号吴芳芳家二楼卧室内,盗走吴芳芳白色HTC手机一个,价值1366元,一个灰色女式挎包,内有身份证、化妆品、银行卡及现金1000元。 2013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苏高林在柘城县中华商业街001号范秀芬家一楼,盗走U型长锁一把,价值30元,范秀芬儿媳徐倩移动硬盘一块、银行卡二张及现金2200元,后又在其家门口公交车内盗走其丈夫刘爱民现金1700元。 2013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苏高林到柘城县工业园区百斯特制鞋厂职工宿舍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被抓获归案,盗窃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高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沙明明、赵路明、梁华军、吴芳芳、徐倩、范秀芬陈述,证人缪XX、朱XX等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高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高林在盗窃犯罪中有三次入户盗窃、盗窃价值一万余元,应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马献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