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占坡犯诈骗罪一案
| 林占坡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04:21 |
| 柘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柘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占坡,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7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6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占坡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董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占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占坡伙同张海臣(另案处理)窜至柘城县伯岗乡李庄村居民李永勤家中以办理免费医保卡为由骗取信任后,又以其战友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走李永勤现金20000元。 2012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占坡伙同张海臣窜至柘城县起台镇王庄村居民李国萍家中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其信任后,又以其战友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走李国萍现金3000元。 2012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林占坡伙同张海臣窜至柘城县马集乡马老家村居民马本芳家中以办医保卡为由骗取其信任后,又以其朋友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走马本芳现金5000元。 2012年7、8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林占坡伙同张海臣窜至柘城县陈青集镇程庄村居民程东魁家中以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其信任后,又以其战友出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走程东魁现金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占坡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海臣供述,被害人李永勤、李国萍、马本芳、程东魁陈述,证人李XX、马XX、史XX、刘XX证言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占坡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占坡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占坡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占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献科 审判员 杨红旗 审判员 白 霞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