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宪宽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孟宪宽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07:3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四终字第25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宽,男,汉族,1952年2月1 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掌,男,汉族,1945年7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喜郑,男,汉族,1956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俊,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孟宪宽因与被上诉人李金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宪宽,被上诉人李金掌的委托代理人王喜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退还孟宪宽。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刘 静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