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15:46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8号 |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又名张永涛,男,1978年8月出生。2012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1月15日在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犯盗窃罪, 2012年11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2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涛窜至上蔡县蔡都镇新生路程金花家门口,将被害人于爱荣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黄色“王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9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涛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涛向本院退交赃款19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于爱荣对被告人张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爱荣的陈述、现场照片、领条、电动车保修卡、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材料、上蔡县价格鉴定中心上价证鉴(2012)1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涛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涛主动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