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立好与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施立好与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20:33 |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西民初字第883号 |
原告施立好,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振宇,男,约56岁,汉族。 原告施立好与被告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立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振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4日被告因做生意向我借100000元,当时承诺很快就归还,但事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杨振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4日,被告杨振宇因做生意急需用款,向原告施立好借款100000元,由杨振轩代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施立好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杨振宇电话商定年息18%,从西平打卡付给振宇”。同日原告施立好从中国农业银行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100000元现金转入被告杨振宇账户。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偿还,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并给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拒不偿还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振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施立好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从2011年5月4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智 勇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