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34:14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8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海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中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民二初字第6-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林州市中升半导体硅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或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上诉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