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亚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51
魏亚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9 11:35:42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禹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亚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亚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21时50分,被告人魏亚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P5986的黑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交通旅社附近夜市时被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从魏亚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78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魏亚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XX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魏亚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亚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魏亚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P5986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交通旅社附近夜市时,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魏亚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7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魏亚辉供述证实:2013年3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朋友赵XX到我在禹王台区的临时住处,我们俩各喝了一杯(三两的一次性杯子)白酒,21时10分左右,我驾驶我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车号:豫BP5986),赵XX坐在汽车后排,俺俩开车来到禹王台区交通旅社被交巡警当场查获,交警让我吹了酒精测试仪,确定我醉酒驾驶,然后将我拉到开封市第一五五医院抽血,民警告知了我检测结果,含量为81.78mg/100ml。

2.证人赵XX证言证实:昨天(2013年3月11日)晚大约7、8点,我和魏亚辉吃饭并每人喝了一杯(三两的杯)白酒,喝过酒,我们俩去交通旅社夜市,去的时候大约21时30分左右,魏亚辉酒后驾驶他自己的黑色北京现代牌轿车,我坐在汽车后排,俺俩人来到交通旅社夜市被交巡警当场查获。交巡警让魏亚辉吹了酒精测试仪,属醉酒驾驶。

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3-0376)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2013年3月11日22时43分,办案民警带魏亚辉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进行抽血。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魏亚辉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1.78mg/100ml。

4.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血醇检验结果告知被告人魏亚辉的情况。

5.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份证实:2013年3月11日21时53分左右,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冉X、汪XX在开封市五一路与郑汴路交叉口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BP5986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该二人看到后示意该车辆停靠路边接受检查,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在询问该驾驶员时闻到该驾驶员身上有酒味,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并带其到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把采集的血样送到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检验,检验结果为81.78 mg/100ml。经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为魏亚辉,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出生,于是将此案件移交给了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进行处理。

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魏亚辉驾驶证及其豫BP5986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信息情况。

7.照片二张证实:被告人魏亚辉所驾驶豫BP5986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情况。

8.照片二张、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魏亚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抽血时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尉氏县公安局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魏亚辉人口信息情况及其在辖区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亚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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