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书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51
翟书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9 11:47:50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禹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书记,男,1977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书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书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翟书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81B99的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遇交警示意停车后继续向西行驶至大庆路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翟书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9.01mg/100ml。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翟书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X、蔡XX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及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翟书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书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翟书记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81B99的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遇交警示意停车后继续向西行驶至大庆路时被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翟书记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69.01mg/100ml。

上述事实,认定依据有:

1.证人王X证言证实:我与翟书记是姑表亲。2013年2月18日晚上,我和翟书记一起到翟书记的姐家吃饭,席间我们一共喝了近二瓶白酒。翟书记大约喝了有三两左右的白酒,喝完酒后大概是当晚9点多钟,翟书记就开着他的豫B81B99的面包车带着我,还有他媳妇、女儿及我们的一个老乡叫何XX一起从他姐家出来,走的是机场北路然后从搪瓷厂地下道向北,走到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处发现有交警查车,翟书记害怕了,没敢停车,后来交警追到大庆路时将车追上了,交警将翟书记带走了。

2.证人蔡XX证言证实:我与翟书记是夫妻关系。2013年2月18日晚上,我们一起到祥和家园小区翟书记他姐家吃饭。席间,翟书记喝了大概有三四两白酒,之后他开着豫B81B99的五菱面包车带着我和女儿,还有他表弟王X,还有一个朋友叫何XX的我们一起从祥和家园小区出来,沿机场北路向西,然后从搪瓷厂岗楼向北走到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遇上交警查车,翟书记害怕了,就没敢停车继续向西走,走到大庆路时被交警拦下,翟书记被交警带走了。

3.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3—0256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2013年2月18日21时55分办案民警带翟书记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进行抽血,并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翟书记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69.01mg/100ml。

4.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豫B81B99的五菱微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翟书记。被告人翟书记具有驾驶资格。

5.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2月18日21时40分许,民警陈XX、藏X在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牌号为豫B81B99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司机驾驶异常,遂上前示意该车停下接受检查,该车司机不但没有停反而加大油门沿魏都路向西逃窜,我们追出大概几百米追到大庆路上之后将车拦下。经了解,该司机叫翟书记。因其满嘴酒气,我们遂对翟书记进行了酒精测试,测试值已达到醉酒标准,后我们将翟书记带往155医院进行抽血,后将翟书记移交至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治安大队。

6.照片一组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证实了翟书记所驾驶的车辆及对被告人翟书记抽血的情况。

被告人翟书记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书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书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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