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斐与被上诉人姚佳离婚纠纷一案
| 上诉人夏斐与被上诉人姚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9 11:43:04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立终字第16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佳,男,1983年元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夏斐因与被上诉人姚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106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应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诉请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夏斐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辖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夏斐的户籍所在地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夏斐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夏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夏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民 审 判 员 刘 晖 审 判 员 程晓丽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利平 安法网9039号 |